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的投保人可以为网购的买方或卖方。被保险人为实际承担网购运费的一方。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网络购物(以下简称“网购”)所发生的运费。
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网络购物所发生的运费分为买方支付的运费和卖方支付的运费。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退货运费损失险和换货运费损失险两个险别。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其一或同时投保两个险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一)退货运费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当网络购物行为发生后,因实物与网上展示不符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理由,买方或收货方在买卖双方约定的退货期间内退货,且卖方允许买方或收货方退货并承诺返还货款,被保险人因此而产生的运费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换货运费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当网络购物行为发生后,因实物与网上展示不符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理由,买方或收货方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换货期间内换货,被保险人因此而产生的运费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七)买卖双方未就退换货达成一致意见发生的退货、换货行为;
(八)因承运方的责任造成的网购物品本身的损失和损坏。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所购买物品的本身损失、损坏;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是指与网络购物退货、换货所发生的实际运费等同的价值。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与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起讫期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七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承运人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发生退货物品的网络购物交易记录和交易订单编号;
(四)购买物品的物流信息及运单跟踪记录(记录有物流公司的名称、买卖双方信息、运单编号等);
(五)被保险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或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用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并将保险金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金额。合同约定了免赔额(率)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还应当扣除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